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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施工工期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粤建法〔2012〕11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办法》第八条提到,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标准工期和合同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不宜低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合同施工工期低于施工标准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报告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且必须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按照经过专家论证的技术措施明确投入的工料机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使用时间、市场价格足额计算赶工措施费。 然而,上述的内容更多是适用于施工总承包,而不一定适用于工程总承包。 建设模式: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建设模式,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在合理工期的理解上也有一定差异。由于施工总承包的承包人一般不参与设计,主要按施工图施工、按规范施工。承包商无法控制设计的工期时间,只能控制施工的工期时间。因此,施工总承包的工期仅指施工阶段的工期。 但工程总承包则不同,总承包商同时参与设计与施工的过程。总承包商从而可以更好把控整个工期的时间。工程总承包的工期因此包括了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的总天数。 不同建设模式的FIDIC合同 简单来说,施工总承包工期由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组成。在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先设计后施工。施工总承包的工期是两者的算数和。按照《办法》,合同施工工期不宜低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若低于80%则需要专家论证,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根据工程总承包可统筹设计与施工的优势,理论上工程总承包的工期会有所缩短。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工期由设计和施工工期搭接组成,并非简单的算数求和。但至于多长时间算是合理工期?工程总承包并没有像施工总承包那样有明确规定的计算标准。 某体育馆的工期纠纷结算案例 图片来源:Pexels (注:并非案例中的项目) 在某体育馆建设项目中,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期为近200天,但项目最终实际总工期约为800天。就此,业主单位将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告上法院,索赔相关违约金等费用。 总承包单位以施工总承包的工期定额为依据计算出定额工期合计近1000天,并以“招标工期不得低于标准工期的20%”抗辩。但是,设计周期定额和施工工期定额是针对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下制定的。在此案例中,工程总承包的工期由业主在招标阶段设定并由投标人自主竞标,该工期应视为投标人承诺的工期。最终,业主也因此胜诉。 有业界人士认为,案件中业主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而总承包单位(投标人)应标则是“承诺”行为。在业主收到总承包单位的承诺后与总包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签订总承包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后反悔,认为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合理,要求业主另行支付赶工费,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工程总承包的优势所在就是设计施工一体化,能有效实现效率提升。就此,缩短工期正是业主的期待,也是工程总承包的优势。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应视为充分了解业主的要求并认为能满足业主要求的工期才进行投标。因此,只要业主在招标阶段所设定的工期有3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那么该工期应被视为合理要求,是合理工期。 通过案例可见,不同建设模式对工期合理性的确定不尽相同。工程总承包工期是否合理的判断不一定按照“合同施工工期不宜低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这个标准。当然,我们也不是鼓励毫无节制地压缩工期,而是希望业主与总承包单位能及时沟通,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避免因工期确定的原因造成更多纠纷。 针对本文的观点,各位读者有怎样的想法?您是认同,还是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