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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创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矩阵图在东莞首发!

发布日期:2024-08-13 阅读量(

8月10日下午,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东莞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思路”主题研讨会在东莞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室举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科技大学仲裁与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沈云樵主持会议。


全国首创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矩阵图在东莞首发!(图1)

全国首创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矩阵图在东莞首发!(图2)


仲裁在建工纠纷处理中具有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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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王天喜副主任致辞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是1995年《仲裁法》颁布之后最早成立的仲裁机构。近年来,广仲紧跟国家政策和发展步伐,稳步推进广仲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建设,推出多项全国乃至全球首创的举措。同时,广仲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仲裁建设,在2020年成立建设工程仲裁院,建立行业专家名单库,并在全国遴选20多家专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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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赵汉根主任祝贺本次主题研讨会的举行。他表示,仲裁因不受级别与地域管辖限制,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具较大优势。同时,合同双方可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纠纷解决提供便捷途径。此外,仲裁还可提供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如引入IBA取证规则,重视当事人陈述等。


全国首创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矩阵图在东莞首发!(图5)


东莞市律师协会张旭东会长作为“东道主”热烈欢迎各位嘉宾领导莅临东莞律师之家。他指出,在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仲裁机构拥有独特优势。此次研讨会将加强仲裁机构和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意义非凡。东莞拥有5000多名律师,70%以上为青年律师。因此,今后将举办更多培训和宣讲活动,培养青年律师的仲裁意识以及参与热情,共同推动东莞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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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发言环节,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肖峰博士以《起草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解释条文的想法和做法》为主题,详尽阐述了其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解释条文的全过程,并揭示了背后所蕴含的复杂考量因素。肖峰博士以其亲身参与的《施工解释一》F43条文的起草与修订经历为引,就这一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剖析与解读。他还探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无效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及其认定,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地位与责任,建筑法中的转包、分包与挂靠规定,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挂靠问题与建设工程价款维权等重要法律问题。


肖峰博士以其深刻的分析与独到的见解,激起了研讨会讨论氛围攀升至新的高潮。与会者们在这场智慧与灵感的碰撞盛宴中,相互启迪,收获颇丰,加深了对《施工解释一》F43条文起草背景与修订原因的理解。


“按规定约定”是解决造价纠纷最为公正且高效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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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会议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难点问题多维度分析”这一主题热烈展开,各位嘉宾的发言精彩纷呈,为与会者带来深刻的思考与启发。其中,东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陇奎认为,在处理工程造价领域的纠纷问题时,造价工程师的介入使建工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解决方案

钟泉董事长应邀出席并作为分享嘉宾中唯一一位造价工程师作分享。其从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视角分析建设工程价款的概念与创新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出发,用最简洁易懂的PPT语言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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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介绍,工程价款分为价和款。价是“造价”,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造价最关键就是怎么样去确定它。款是“钱”,涉及总包、分包、转包以及材料供应商等纵横关系,尤为复杂。造价工程师负责“价”的确定,而律师负责“款”的研究,整个服务将更严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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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工程造价的纠纷从何而来?引用尹贻林教授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这是因为承包商的二次报价以及任一方没有单方定价权。另外,造成工程纠纷法律解决方式效率低的原因是事前缔约成本过高和事后纠纷证实成本过高。

工程造价纠纷如此复杂,如何才能避免纠纷或有效地解决纠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他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因此,我们要把“治重症”的思维转变为“防未病”的理念——让纠纷在形成之前就得到预防,从而提高效率。具体如何实现?“按规定约定”就是办法!

在建工领域,“按规定约定”最直接、最有效就是反映在合同设计上。建工合同设计包括计量计价依据、风险合理分担等方面,且不同项目交易方式要和不同契约类型匹配。合同不仅是链接各方利益的纽带,更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防范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不仅指法律、条例,建设领域的规范、标准繁多,特别是计价规范的专业程度极高。有美国波士顿大学学者认为,在合同设计中,应由工程师起主要作用参考文章:合同设计︱是律师的事还是工程师的事)。实际上,这个问题并非简单的二选一。造价工程师与律师在建工合同设计中相辅相成,发挥着各自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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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创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矩阵图

由此可见,“按规定约定”能在前期合同设计阶段就起到关键作用,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法治建设“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指示精神,这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最优策略。正是对“按规定约定的深刻认识,钟泉董事长首创出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矩阵图,并在研讨会上首次发布。通常而言,效率与公平是难以同时兼顾的。矩阵图上显示,相比诉讼与仲裁,争议评审和调节效率更高,“按规定约定”则是最高效且最公平的纠纷解决方法。

以工程总承包模式为例,40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颁布房建与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规范,直到2023年才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房屋工程总承包工程量计算规范》。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背景下,钟泉董事长致力推广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规范。他旨在增进社会各界对常识的尊重,促进专业群体掌握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计价规范体系,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出现。他还总结道,造价工程师是建工律师的最佳拍档,没有之一!

钟泉董事长的精彩发言极大地激发了在场律师们的浓厚兴趣,增进了律师和造价工程师们的友谊,引起双方进一步深入探讨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策略。同时,律师们还诚挚邀请董事长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等专业内容进行解读,以期获得对该领域更深刻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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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博士(左)与钟泉董事长(右)


东莞律师协会简介


东莞市律师协会于1998年成立。东莞市律师协会是由东莞市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接受东莞市司法局的行政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行业指导。

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东莞市共有368家律师事务所(含公职所1家、法援处1家)。共有律师个人会员5454名律师(含公职律师523名,法援律师5名),来自全国各地。